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工在岁末年终的时候讨要劳动报酬的相关新闻和案例,这其中有些是因为业主方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支付劳动者的相关劳动报酬,但也有一些包工头在收到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后,没有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最终引发集体讨要报酬的情况。汪旺军律师就包工头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刑事责任而的有关法律法规做一分享。
最高院的公报案例--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诉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 总第224期)。法院裁判观点认为,
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违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的,即使工程总承包商垫付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二、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含有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罪的前置条件的法律文书。行为人在被责令支付后以逃匿方式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因此,对于一些包工头来说,当聘请民工提供劳务工作后,应及时的予以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切不可拒不支付报酬,以免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