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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义务帮工发生伤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生活中,特别是农村中,邻里之间互帮互助,但有时好事也会变坏事,在义务帮工中帮工人发生伤害的,应有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汪旺军律师义务帮工人在帮工中发生损害,各方责任的承担谈谈自己的看法。

 

汪旺军律师认为,义务帮工我国社会生活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只是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帮工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基于报偿原理,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帮工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无偿帮工关系的司法规则予以了统一。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被帮工人原则上应当对无偿帮工人在提供帮工活动时自身遭受的损害承担法定责任,但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即当帮工人有过错时,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相应责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也与情理吻合,还有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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