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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聊天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随着网络发展,通过各种聊天软件沟通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在发生纠纷后,这些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来使用?汪旺军律师在这里和大家做一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之一。

 

一、聊天记录有哪些

常见的聊天记录通常有文字记录图片记录语音记录视频记录网络链接记录以及转账交易记录等。

 

、使用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操作指引

1. 关于聊天软件记录主体的认定问题

(1) 当事人本人是否承认自己为聊天软件聊天的主体。如果本人认可自己就是聊天软件聊天主体则无需在通过其他证据就主体问题进行证明,如果本人不认可的,则需要再行举证证明。

(2) 聊天软件是否与实名制的手机号是否绑定。如果备注的手机号码与诉讼当事人手机号码一致,且手机号码经证明是当事人所有,那么可认定为当事人本身。

(3) 聊天软件头像是否为使用人真实头像,头像是否清晰可见,面部特征与当事人特点是否高度一致。

(4) 第三方机构(公安机关、公证处) 是否有认定当事人聊天软件聊天记录的证据。

(5) 是否由当事人自己网络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聊天软件聊天记录。

(6) 是否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聊天软件聊天记录的主体信息。

 

2. 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

有些人在保存资料时,嫌麻烦图省事,只把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予以保存。这时候证据是有瑕疵的,可能无法被采纳,因为其是经过取舍的,不真实,因此,聊天记录不可进行删减。

 

、法庭上如何展示聊天软件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聊天软件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法庭上,当法官要求出示聊天软件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聊天软件,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聊天软件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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