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发展,通过各种聊天软件沟通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在发生纠纷后,这些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来使用?汪旺军律师在这里和大家做一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之一。
一、聊天记录有哪些
常见的聊天记录通常有文字记录、图片记录、语音记录、视频记录、网络链接记录以及转账交易记录等。
二、使用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操作指引
1. 关于聊天软件记录主体的认定问题
(1) 当事人本人是否承认自己为聊天软件聊天的主体。如果本人认可自己就是聊天软件聊天主体,则无需在通过其他证据就主体问题进行证明,如果本人不认可的,则需要再行举证证明。
(2) 聊天软件是否与实名制的手机号是否绑定。如果备注的手机号码与诉讼当事人手机号码一致,且手机号码经证明是当事人所有,那么可认定为当事人本身。
(3) 聊天软件头像是否为使用人真实头像,头像是否清晰可见,面部特征与当事人特点是否高度一致。
(4) 第三方机构(公安机关、公证处) 是否有认定当事人聊天软件聊天记录的证据。
(5) 是否由当事人自己网络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聊天软件聊天记录。
(6) 是否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聊天软件聊天记录的主体信息。
2. 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
有些人在保存资料时,嫌麻烦图省事,只把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予以保存。这时候证据是有瑕疵的,可能无法被采纳,因为其是经过取舍的,不真实,因此,聊天记录不可进行删减。
三、法庭上如何展示聊天软件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聊天软件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法庭上,当法官要求出示聊天软件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聊天软件,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聊天软件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