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旺军律师在工作终经常会遇到有些当事人咨询劳动纠纷的有关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情。对于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些情形中,关于补偿金到底应如何计算,汪旺军律师在此向大家做一分享。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以上就是汪旺军律师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有关法律依据的梳理,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涉及到有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可以先自行和用人单位沟通,如沟通达不到效果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