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治动态 >> 律师评论 >> 正文

关联公司间转移用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编辑: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等七类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对于关联公司之间转移用工的情况,原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和《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未造成劳动者失业的,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续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新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综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用工的情况下,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新用人单位需要累计计算劳动者工龄,在后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一并补偿或赔偿。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