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多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情况时常发生,在这种“一房数租”情况下,房屋又应该给谁使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综合法律规定,一房数租的情况下下,已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人优先有主张履行合同权利,已办理登记备案的次之,最后考虑哪一份合同成立在先。对于无法实际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返还租金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