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形式是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仍是第一顺位的清偿债务人,并且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在其未出资(已届出资期限)、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