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一人有限公司逾期还债,债权人可以起诉其股东。
具体而言包括:
一、在起诉公司的时候可以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果债权人已经起诉过债务人公司并已取得生效裁判文书,还可以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单列债务人公司股东为被告,诉请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