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是民法上的一种重要制度,即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可以出卖租赁的房屋,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
买卖是否破租赁的问题关键在于抵押权和租赁权何者成立在先。当抵押权和租赁权产生冲突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的,应适用“买卖破租赁”规则,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