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是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解除是合同约定一方在发生合同解除事由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可约定由合同任何一方或双方享有。故承租方可以基于合同约定,在解除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根本违约的场合,仅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方提前退租属于违约,不享有解除权,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享有解除权的,通知对方解除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编司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