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治动态 >> 律师评论 >> 正文

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同一债务有多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但考虑到担保人之间相互分担责任的问题属于私法自治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了担保人之间责任分担的四种情形:

1 .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按约定分担;

2 .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

3 . 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

4 . 担保人未约定相互追偿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

关于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是否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对于追偿问题有明确约定,按照其约定处理;未约定的,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只有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在各担保人之间分担。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