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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之间能否追偿?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能否追偿,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

一是保证人之间有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如约定了各自承担的份额,一方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如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一般视为份额相同,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之间平等地承担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相应份额。

二是保证人之间无约定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各保证人未约定相互追偿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

除上述情形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享有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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