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于其出资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能否直接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公司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即“财产混同”),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财产混同”情形的证明责任上,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一人公司和股东之间发生了“财产混同”,则会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从而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一人公司应当依法规范日常经营行为,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避免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分不清发生混同,否则将导致公司的独立人格丧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