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股权被转让的纠纷时,不能再局限于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双方之间的关系,而要结合考虑第三方受让人的情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则法院更会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认定股权的最终归属。随即带来的问题是如果善意第三人成为该股权上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可以基于显名股东的无权转让行为要求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