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开发商而言最大的义务则是将房屋按时并无瑕疵地将房屋交付给房屋买受人,其中自然包括保证房屋不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但是,并非房屋一旦存在瑕疵,小业主就有权利解除合同或者拒绝收房。对此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可见,根据司法解释,小业主要退房或者拒绝收房只有2种情形,一种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另一种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