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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之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恶意串通是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俗的讲就是与他人同谋“损人利己”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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