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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上海首例流氓软件案终审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沪上首例因“流氓软件”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终于有了二审结果,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很棒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7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了何先生诉很棒公司一案,何先生诉称,自己在下载QQ密码防盗专家特别版共享软件时,不知不觉地被强制下载安装了很棒富媒体广告软件,然后电脑就开始不断弹出广告窗口,怎么也删不掉。此后,何先生登录被告网站时,发现被告网站设有“在线技术支持”按钮,何先生以为可以修复电脑故障,却不料点击之后发现自己的电脑又自行安装了富媒体软件。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法律规定的,提供软件的一方应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被告很棒公司向公众提供免费软件下载,原告接受下载,双方形成了软件使用的消费合同关系。在形成这一合同关系过程中,很棒公司应尽充分告知义务,以利于何先生的知情和选择。但公证证据表明,被告只告知了小秘书软件的功能,而未告知其中含有富媒体软件及该软件的功能,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了该软件并受到该软件功能所带来的困扰,故很棒公司的不当行为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

二审法院最后判决认为,很棒公司在向公众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下载的过程中,未尽充分告知义务,隐瞒了该软件整合富媒体软件的事实,侵犯了何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何先生的财产损失。

上海法律网特邀律师点评: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广告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网络广告市场已为越来越多的广告商所重视,其附着的巨大经济利益催生了花样各异的广告推广手段。其中,在网民认同且经常使用的软件上捆绑其他软件已经相当普遍,例如baidu伴侣、yahoo助手等软件就采用过这样的推广方式。我们认为,软件“捆绑式”推广这种方式本身并无不当,但在捆绑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例如本案中提到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事实上,经常上网的网民对一些“病毒软件”、“流氓软件”都有着切身体验,大多数人都曾在上网过程中电脑运行速度无缘无故地变慢,浏览器上不知道什么时候装上大量无用插件。

本案对网络广告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促进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行为评价标准,有利于规范当前软件捆绑式推广市场。案中原告何先生的行为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国民法律素质逐步提升的表现,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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