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原文:
正义网北京11月21日讯 (记者 吕卫红)今天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上海法律网特邀律师点评:
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且不论拒绝签字的丈夫的法律或者道德责任。医院是一个救死扶伤的机构,在道德层面上往往背负着比一般人或者机构更多的义务,而我们法律也对其行为作出了众多约束。在本事件中,孕妇丈夫拒绝签字,新闻称“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
面对此种情形,医院果真束手无策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自1994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
孕妇丈夫拒绝签字,而孕妇和胎儿生命垂危,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属于上述条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此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不可否认,医院一定要病人家属签字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但面对特殊情形,面对生命即将流失的情形,医院该如何行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指引。
针对该事件,社会上又有很多人发出声音说“法律不健全”。笔者提示:对很多事件,我们法律事实上已有明文规定,只是法律规定没有得到执行,不要一味将一些责任归咎于“法律不健全”。由此可见,在我国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工作任重道远,国民的法治素质尚需大力提高。
综上所述,医院在施行手术时,面对“特殊情况”,“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该事件中,“北京某医院”并未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