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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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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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