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友吵架后,男子酒后假装跳河自杀,女友明知自己不会水还下河施救,结果却被男友拖至深水区溺亡,尸体6天后方才浮出水面。
1999年出生的男子李某,与同在酒吧上班、大他11岁的女子孙某是男女朋友。2019年2月2日凌晨3时许,两人陪客人喝完酒下班后,到某饭店吃饭。其间,孙某发现男友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前几日du博的信息,两人为此发生口角,孙某一气之下离开饭店。
被扔下的李某觉得很没面子,在路过淮安里运河常盈桥附近时,产生跳河吓唬女友的想法。发了准备跳河的视频给对方后,李某下水走到深水区,然后抓住桥墩处一个凸起的钢筋,等待女友到来。
孙某到岸边呼喊,李某假装已溺水,不作任何反应,不会游泳的孙某便跳入河中救人。此时李某似乎听到孙某一句“要死就一起死”,于是将她强行拖拽至深水区。最后,李某被人救上岸,而女友则被水流冲走。
直到2月8日,孙某尸体才被发现。后经鉴定,孙某符合溺水身亡。
事发后,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很快被警方刑事拘留。但是当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时,李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名也成为争论焦点。
据介绍,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对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三种分歧。
1.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因为李某本人也不会游泳,无救助能力,造成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因此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先行行为导致孙某处于高度危险境地,但因李某无救助能力,也不属于不作为犯罪,因此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为李某与女友向来关系较好,只是因琐事赌气,而主观上并不想孙某死亡,对于女友孙某死亡属于过失心态,因为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轻信不会发生溺亡结果。
3.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女友孙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第一次进入深水区对水深等情况有明确的认识,酒后滋事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便放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后经淮安市中院审理、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