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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让司法民主的旗帜高高飘扬

编辑:记者:姜佩杉 | 编辑:段茜茜 程维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与司法之间的桥梁,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作为群众中的普通一员,人民陪审员天然带有“人民性”的色彩。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提供了畅通渠道,是司法民主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形式。

开创于民主革命时期,伴随新中国法治建设共同成长,人民陪审员制度走过了近百年的风风雨雨。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这一制度也随之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探索——厚植司法民主的基因

翻开一页页红色司法史,“陪审”二字始终相随——早在省港大罢工时期,罢工委员会就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陪审制度;1932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有了较为详细和全面的陪审相关条例;

抗日战争期间,《晋察冀边区陪审制暂行办法》等文件以专门的陪审条例的形式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

1944年的《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则已经出现了“人民陪审”“人民陪审制”的表述……

在烽火连天却又热火朝天的红色土地上,司法民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萌芽、成长。

在陕甘宁边区,群众公审是对破坏边区秩序的人以及地主进行审判的重要方式。比如震惊边区的“黄克功案”,除审判长雷经天外,参与审判的还有4位来自陕北公学和抗大等单位及群众代表的陪审员,现场数千人参与公审,充分显示了司法的民主与公正。

“实行人民陪审,不仅可以吸引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思想和政治责任感,而且,可以使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案件质量,防止错判。”马锡五的表述一语中的。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新中国成立之后,得到实践运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被正式写入法律。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再到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框架日渐清晰。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十年动乱”的结束,司法秩序得到恢复和重建,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随之陆续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再次得到确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革新——完善司法民主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萌芽与发展,贯彻了党的群众路线,在世界陪审制度史上独树一帜。步入21世纪,司法需求的日益增加迫切呼唤这一制度发挥更切实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人民陪审员有哪些权利、义务及相关待遇?哪些人有资格成为人民陪审员,又通过怎样的具体方式产生?

提高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人心所向。

2004年通过的、第一次以单行法律形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到之后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并颁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顶层设计上作出了一系列改革尝试。

革而化之,与时宜之。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让民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更好地融入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真抓实干、驰而不息。

20135月,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在全国实施。通过完善选任条件、规范选任程序、优化队伍结构,越来越多的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社区居民等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代表性和广泛性显著提高。

司法民主上下求索,改革之路未有穷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两次作出关于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

2015年,一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10个省份、50家中级、基层法院轰轰烈烈铺开。历时三载,硕果累累,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数量增加至原来的三倍,基层群众占到一半以上。

20184月,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在众人的翘首企盼中正式颁布施行。

关于这部承载了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精神的法律,有学者认为,它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原则、立场和策略,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色彩越发浓厚,特色越发鲜明,对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飞跃——司法民主成效更加显著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目前,全国人民陪审员共计31.6万余人,比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增加约50%

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通晓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与职业化的司法人员形成优势互补。有效保障“无袍法官”们参与审判活动,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才能让司法民主之路越走越宽广。

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联合或单独出台《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等多部规范性文件,架构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梁八柱”。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推动人民陪审员法各项规定落细落实。

20196月,北京市怀柔区的赵永元被随机抽选为人民陪审员。“我只有高中文化,从来不觉得自己能够当选人民陪审员,但随机抽选给了我这个宝贵机会,能够为国家做点事。”赵永元的自豪之情溢于言表。

庭前阅卷、制作阅卷笔记、庭审中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积极发问、合议和参与文书制作时发表意见并提出有用建议……这是2020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参审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所做的工作,将“陪审”二字诠释得淋漓尽致。

2018年底,在医院财务处工作的何静成为了一名人民陪审员。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何静运用工作经验,确认了原告方提供发票的真实有效性,为案件后续审理提供了帮助。

“虽然不是法官,但也能够为实现公平正义贡献一份绵薄之力,这令我感到非常开心。”何静对陪审工作始终充满热情。

数据见证成效。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三年来,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155.3万余件、民事案件712.1万余件、行政案件64.9万余件,其中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1.8万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征途再起,未来可期。可以预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必将展现出新的生命力,人民法院必将书写下人民陪审员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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