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金融机构未告知相应的收费标准,金融消费者是否需要承担?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以银行未告知消费手续费的标准,且未能与消费者达成一致,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为由,驳回了银行要求被告郎某支付消费手续费247.8的诉请,并依法判令郎某返还欠款本金10075.01元及利息442.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17.43元。
经审理查明,郎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某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发放了案涉信用卡。郎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逾期。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起诉时,被告信用卡拖欠借款本金10075.01元,利息442.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17.43元,消费手续费247.8元。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另查明,原告某银行提供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显示,信用卡利息收费标准为日息万分之五,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为还部分的5%。消费手续费在合约中未作约定,但在银行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法院认为,郎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起诉时,郎某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本金10075.01元,利息442.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17.43元,且利息、违约金的收费标准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申请表中明确约定,郎某已签字确认。故某银行上述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消费手续费的诉请,因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未作出约定,郎某亦未签名确认。即便某银行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其无法证明郎某对此知情,且与某银行就消费手续费达成一致意见。故视为某银行未告知郎某存在消费手续费,其收取该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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