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因提交变造的银行交易明细,妨害民事诉讼,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罚款两万元,并予以训诫。
贾某与曾某约定合作经营宾馆,曾某将位于北京前门的某快捷酒店承包给贾某。后因双方未合作成功,曾某承诺退还承包费用。贾某称其合计向曾某支付承包费97万元,但曾某仅退还了5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曾某退还剩余款项。
庭审中,贾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其中工商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贾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曾某转账支付40万元;建设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贾某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及2016年1月5日向曾某转账支付27万元及30万元。
但曾某称自己仅收到贾某支付的67万元,并未收到2016年1月5日的30万元,且不认可建设银行的交易明细,理由是该明细未加盖银行印章。经法院要求,贾某在庭审后向法院提交一份加盖建设银行A支行业务专用章的账户交易明细,但交易明细显示贾某于2016年1月5日支付30万元的收款人并非曾某。经询问,贾某称其提交的第一份建设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来源于建设银行B支行。
承办法官前往建设银行B支行核实贾某提交的交易明细的真实性,银行称该明细并非原件,2016年1月5日转账30万元的交易信息应以建设银行A支行出具的明细为准。此外,贾某提交的B支行30万元交易明细中,“对方账号与户名”一栏内存在复印变造的痕迹,据此法院认定贾某存在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并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贾某作出如上处罚。
承办法官万红玉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证质证是庭审活动的重要环节,贾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且变造相关证据妨害诉讼,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更是严重背离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应当秉持诚实、诚信诉讼,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温远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