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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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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发布

 

新发布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原先《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修改。

《办法》规定,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在草案通过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存有异议,将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协商当事人双方可就异议事项重新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办法》规定程序和时限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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