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 属 类 别 ]:财政会计
[ 发 布 日 期 ]:2008-9-13
[ 生 效 日 期 ]:
[ 发 布 单 位 ]:卫生部办公厅
[ 发 布 文 号 ]: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工作,维护患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诊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卫生部要求做好患儿诊疗工作,对患儿实行免费医疗。
二、承担患儿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设有儿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承担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超声检查流程》(附件1),做好患儿的诊断筛查工作,确保患儿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省级诊疗专家组,加强对医疗机构相关患儿诊疗工作的指导,对疑难、重症病例及时组织会诊、抢救,必要时安排转诊。重大诊疗问题须及时上报卫生部医政司,卫生部将根据情况派出卫生部诊疗专家组提供指导。
四、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报有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喂养史患泌尿系统结石婴幼儿有关情况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11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每日汇总辖区内截至当日12时新增报告病例情况,并填写《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泌尿系统结石患儿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每日15时前上报卫生部医政司。病例上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