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所称的“执行联动机制”涵盖了20个中央机构,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
据了解,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是基于对“执行难”问题长期深入思考提出的一项战略举措。
1999年以来,全国先后开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行结束了一大批疑难案、“骨头案”,但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案件所涉及的国家权力部门不能有效、有机地配合,出现扯皮、推诿、权责不清等现象。
为了执行难问题更深一步化解执行难问题,经过长时间酝酿和协调,执行联动机制得以出台。《意见》中明确要求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上述20个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意见》同时明确要求,在地方上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此外,《意见》对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程序作出规定:
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法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