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16日电(记者杨金志、李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16日宣布,上海《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守则》已经实施。根据《守则》规定,检察人员不得为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推荐承接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杜绝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廉洁性和检察机关声誉的社会交往行为。
上海检方制定的《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守则》共有十条禁令性规范,包括不得为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推荐承接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接受对方馈赠、宴请和支付的消费活动;不得对有关当事人冷漠推诿、骄横无礼;不得私自介绍中介机构承接司法鉴定事宜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检察机关执法的环境和社会交往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如果不严加要求,检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就可能因同学、师生、同事关系等处理不当,影响司法公信力。近期,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将组织学习《守则》,认真查找和纠正在社会交往中存在的问题。
陈志群律师认为,虽然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不得为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推荐承接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但是现实中,此类行为在业内较为常见。现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颁布此类守则,至少起到重申的作用,有利于检察官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