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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编辑:上海市司法局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本市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2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设在本市学历(学位)认证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联系电话:021—32508010。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三)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报名人员应当注意把握的报名政策条件及具体要求。

1、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须准确、真实填写学生证号、入学时间、学制、毕业时间等信息,并承诺本人已经办理了所在院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考试结束,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学籍证明和本人学生证。不能提交毕业证书、学籍证明和本人学生证等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考试结束,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凡户籍地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其中,网上报名时,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的,必须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条件。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但必须提交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学历为本科以上的,可以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也可以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凡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填写本人居民户口簿编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还可在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但必须提交毕业证书、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凡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不需要提交户籍证明。

凡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相一致。

4、依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可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现役军人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不可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

5、报名人员应当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也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或******报名。

6、对于身份证遗失或证件号码因重号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考试结束,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7、单持护照报名人员,需同时持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没有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出具“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8、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学校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9、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对报名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不作要求。

10、凡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的人员,可选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本市不受理报名。

  二、报名学历条件认定

(一)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不能提供学历查询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三)除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学历条件认定,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原则上不予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四)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可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www.sk.justice.gov.cn)查阅。未经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批准,凡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承认其学历学位。对于持军队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是否符合国民教育序列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

(五)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提供毕业院校相关证明。

以上报名学历条件认定所需要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为推进国家司法考试信息化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方便、服务考生,本市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凡在本市报名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入上海报名通道,统一进行网上报名。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6月5日0时至6月25日24时。在规定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后,不予补报名。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不进行现场确认。

(三)报名流程

凡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和“报名流程”,并按照“报名须知”的要求,提前做好各项报名资料准备工作,以便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提高报名速度。

  2、信息填报、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准确、真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信息确认,做出相关承诺。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应当由报名人员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上传电子照片。

报名信息填报确认后,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单色深底证件电子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40KB≤文件大小≤60KB,照片必须清晰完整。

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照片将作为报名表、准考证及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

4、网上支付考务费。

本市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支付考务费,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交纳考务费。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在本市报名人员应当交纳考务费为220元(人民币)。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因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考务费。考务费定额收据,由报名人员在8月22日至9月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国定假、双休日除外)到上海司法会堂,凭准考证领取,地址:中山西路1538号(近吴中路)。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进入网上支付平台页面后,应设置个人账户和密码,选择支付银行,使用已开通并可供网上支付的******,按照网上支付流程和指定账户完成网上交费。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并告知网报号和密码,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的网报号和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修改、下载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书。

5、网上下载准考证。

本市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不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凡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可在司法部规定时间内(8月20日至9月18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准考证。为防止考试舞弊行为,考点学校、考场号、座位号均由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报名人员须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201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对相关考核知识点范围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适当增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察内容在各试卷的分布进行了调整,并在《考试说明》中具体表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考前培训辅导。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19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2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在9月22日至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试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应试人员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考试成绩,并下载《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关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现场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要求等有关事宜,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要求,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k.justice. gov.cn)另行公告。

  凡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选择享受放宽地方政策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申请。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考试成绩合格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具体事宜,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2012年7月31日前,在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另行公告。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

凡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必须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应先选择“内地”,报名省市必须选“上海市”。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名。具体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书获取方式、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方式等有关事宜,以上海市司法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为准。

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

  七、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司法部网站、上海司法行政网、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东方律师网、东方法治网等网站发布。

2、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咨询,可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k.justice.gov.cn)查询。

电话咨询联系方式: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政策事项,可向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021)64743238;(021)24029790;(021)24029994,咨询服务时间:网上报名期间每天09:00—17:00。

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问题,可向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咨询,咨询电话:(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服务时间:网上报名期间每天08:00—22:00。

凡涉及网上支付考务费问题,可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咨询,24小时咨询电话:(0571)88158090;(0571)88156688。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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