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闫某受任某的邀请参加其生日宴会,闫某自带2瓶白酒赴宴。宴会上,8人一同为任某庆生。其中,7人喝啤酒,闫某喝白酒。2瓶白酒下肚后,闫某开始耍酒疯。为了不影响同桌人继续用餐,任某将闫某送回单位宿舍。
第二天,闫某没有按时上班,之后被同事发现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闫某系醉酒后呕吐物吸入气管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闫某的家属认为,任某等8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席间未尽劝阻义务,席后未尽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3月,将8人起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水磨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朋友之间的宴请是一种正常人际交往行为。少量饮酒通常不会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不同个体或者同一个体,在不同状态下对酒精的忍耐力有差别,而过量饮酒对身体有害是正常成年人应当知晓的生活常识。
在共同饮酒后部分饮酒人出现醉酒状态时,宴饮活动的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负有将醉酒人员安全送回居所休息的义务。同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饮酒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主要注意义务。
本案中,有证据证明白酒是死者闫某自己购买的,8名被告及相关证人也证实,吃饭饮酒过程中既未劝酒,也未强迫闫某饮酒,而原告在庭审中也没有举证证实8名被告存在劝酒或强迫闫某饮酒等行为。在闫某出现醉酒状态后,被告任某和朋友及时将其安全送回宿舍,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8名被告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须向原告赔偿损失,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