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济南历城法院鲍山法庭审理了王某甲、王某乙与济南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王某甲的奶奶、王某乙的母亲许某某(化名)系发电公司附近小区居民。
2019年夏天,老人许某某推小推车、携带拐棍外出一直未归。家属经寻找在发电公司凉水塔铁丝围栏外发现老人的小推车后报警。
后经在凉水塔下的凉水池内打捞,发现了老人遗体,死亡原因为溺水。发电公司提交监控视频录像一份,显示一女子拨开铁丝围栏上的藤蔓植物,通过一废弃小门慢慢往里挤,约20秒后进入围栏内的环形通道,后沿环形通道慢慢向监控画面外走去。许某某二名亲属王某甲、王某乙以发电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发电公司辩称,许某某的死亡与发电公司无关,发电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一许某某虽年事已高,但精神状态正常,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和主观认知没有问题。其长期生活在凉水塔附近小区,对凉水塔的位置是清楚的,不存在认知问题和误入问题。
其二凉水塔离孙某某所居住小区有一定距离,并非居住小区必经之路。凉水塔在一个单独的院子之内,外边一整圈有两米高的网格状铁丝围栏围着,整个铁丝围栏上爬满了有刺的旮旯秧,人无法翻越过去,也不能轻易的进去。
凉水塔的院子大门在东边,凉水塔周长很长,虽然在凉水塔西北部有一很隐蔽的小门,平时被铁丝绑住,且被旮旯秧覆盖在外边,一般人也轻易找不到该小门,不会轻易进去。凉水塔水量很大,声音很响,走到近前会让人很害怕,产生恐惧的心理,也没有人愿意在周边乘凉。
其三凉水塔不仅有高达2米的铁丝围栏围墙,也有多处警示标志,二原告称“无护栏及警示标志”不符合客观事实。发电公司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发电公司凉水塔一周设置了高约2米的铁丝围栏,足以将危险区域与他人活动区域隔离。围栏上设置了多处警示标志,大门仅供发电公司工作人员出入,平时锁闭,能够认定发电公司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注意义务。
加之围栏布满了藤蔓植物,事发时系夏季,植物茂盛,发电公司所称不熟悉现场情况的人根本不可能发现废弃小门符合常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社会公众应有不触犯他人权利边界的自觉。发电公司是从事电力生产、供热经营的企业,凉水塔是日常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设施,“未经许可不擅自入内”是一般公众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原告主张许某某自凉水塔围栏大门进入,但其并不在现场,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许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电公司附近小区居住30余年,对地形、方位十分熟悉,理应知道围栏内凉水池的危险性。
许某某年迈,为降低跌倒的风险推小推车出门,却将小推车留在凉水塔围栏外,自狭小缝隙处强行进入围栏内,进入围栏后在内部环形通道通行,与凉水池仍有一定距离,正常情况下不足以产生落水的后果。
凉水塔水流量大、水声轰鸣,靠近足以让人产生恐惧。
许某某未经黄台发电公司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发生死亡后果,其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其进入围栏内的原因、动机、目的均不明确,无法认定许某某的死亡结果与发电公司的管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事发时许某某已近80岁,二原告作为近亲属,常年不与孙某某共同生活,对老人关心照顾较少,事发当天亦不在老人身边,未尽到照看和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使得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价值导向和行为指向,这份判决能让社会公众明辨是非,警醒公众不要触犯他人权利的边界。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是一般公众的基本行为准则,本案判决从具体案情出发对电力设施所有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有限的义务,不应随意做扩大解释,无限加重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社会上尚有“谁弱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的思想,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