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治动态 >> 法院观点 >> 正文

最高法院:司法工作须着眼“民生”与“民主”

编辑:田雨 来源:新华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田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全国法院2008年工作进行部署时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着眼“民生”与“民主”,充分发挥人民司法的优越性,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日前在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上指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社会和谐、保障民生密切相关,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

  曹建明指出,要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各项审判工作中,要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立足于党和国家政权的性质,立足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依法及时处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制裁剥夺公民合法参与或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要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和人民司法的优越性,打击邪恶、弘扬正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民生、促发展、谋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与民生相关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依法促进公共事业健康发展。

  曹建明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保护人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获得报酬权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益平衡、可能影响公共事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等重大问题,要统筹兼顾,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找准结合点,妥善处理有关案件。要正确适用物权法,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对房屋、车辆等生产生活资料的基本财产权利,维护人民群众通过自治组织行使物权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涉及面广,内涵丰富,基本要求是积极解决好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的问题。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