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共有310条河流,河道总长约998.9公里(不包括自然山谷)。最早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1998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当时并未对生活垃圾等的倾倒给予明确处罚,对其他违反条例的罚款额度也不高。
新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污水排入河道前应当经过处理,必须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河道内倾倒淤泥渣土及生活垃圾等,违反《条例》的各类行为将被给予最高20万元的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深圳市河道管理范围最大可达50米: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8米至15米范围内;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8米至25米范围内;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30米至50米范围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如下活动:围垦、耕种;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挖砂、抽砂、取土;网、电、炸、毒鱼虾等水生动物。违者将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
在重罚的同时,本次修订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还极具亲民特色。主要是统筹兼顾城市水污染防治、河岸带美化绿化景观以及水生态恢复。目前,深圳市新洲河、福田河、大沙河等河流在整治后均建起了亲水设施,景观水建设初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