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审查经营者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集中有助于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在特定情况下,经营者集中也可能破坏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和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商务部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于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