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办法》,成立长沙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基金(专款资金)分管副市长为成员。
《办法》监管对象包括长沙市征管范围的政府性基金、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彩票公益金及政策性征收的专款资金(含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资金等)。据统计,长沙市目前仅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就达到150亿元,物业维修资金归集总额也已超过40亿元。
上述基金的总预、决算,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预算外使用项目或征收中的减免,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各基金管理机构还应报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监管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对于基金的余额,《办法》特别强调,政府性基金、专款资金及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保基金应严格存量管理,不得违规拆借周转、挪用、截留资金,余额存储报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为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将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作的全过程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此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同时,长沙将建立基金监管平台,实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与基金(专款资金)征管部门的信息联网,设置资金网上审批权限和资金异动自动报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