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是一段时期以来故意破坏、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增多、危害日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全国仅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就发生5000余起,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件1000余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件700余起。其中,盗割广播电视缆线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盗窃价值虽然不大,但却造成广播电视停播等重大事件,影响恶劣。
该司法解释共八条,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包括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建设、施工过程中故意、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定罪处罚规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同时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时的处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同时又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其他犯罪时的处理;有关广播电视设施的认定依据。
记者另获悉,早在200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着手起草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既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平稳安宁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