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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城管执法须严守十条禁令 不准打人骂人

编辑:张涵 来源:新华网-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接待群众开口先说“您好”,履行公务时着装整齐,行政执法时不准打人骂人,不以罚代管……这些文明、规范的执法行为今后将出现在我省(甘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8月11日记者获悉,省法制办等单位拟订的《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日前通过甘肃法制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执法检查】 须严守十条禁令

  《文明执法规定(意见稿)》提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十条禁令:

  ●不准打人骂人、激化矛盾;不准强横打砸、野蛮执法;不准玩忽职守、推诿扯皮;不准徇私舞弊、刁难报复;不准酒后执法、肆意妄为;不准吃拿卡要、私分财物;不准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不准滥用职权、随意罚款;不准违反程序、越权处罚;不准乱开白条、乱收钱物。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不得问及与检查无关的问题,检查、询问、调查应当作笔录,笔录完毕,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收取费用】 应开具正规收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及时送达。

  【暂扣物品】 不得随意进行处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做到:

  ●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将有关决定、通知依法送达当事人;暂扣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返还物品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办理相关手续。

  【接待群众】 先说“您好”等文明用语

  《文明执法规定(意见稿)》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仪容、仪表规范、语言规范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要求履行公务时,着制式服装时,戴帽应当端正;不得穿拖鞋,不得袒胸露怀,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接听电话、接待群众时用“您好”、“请进”、“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请稍等”、“请签字”、“对不起”等文明用语。

  《文明执法规定(意见稿)》最后指出,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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