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为一方个人财产
□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继2001年12月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3年12月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重点包括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等六个方面内容。
另外,该解释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记者获悉,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该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