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解释共有13个条文,内容十分丰富。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等5种情形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鉴于实践中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的问题,该解释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一方的倾斜,以求得实质上的平衡。例如,该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另外,该解释具体规定了案件审理方式和判决方式,细化了“三安全一稳定”的范围,区分了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信息与仍然存放在被告单位档案机构的信息。
记者获悉,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也非常原则,导致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经常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等问题,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为此,经过近三年的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这部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