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评价说:“第二审程序的修改强调的是发回重审的规范化,案件不能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这是本次修改一个很大的变化。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履行二审的职能。”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修正案草案明确了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此外,对于第一审程序,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