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迟迟难以出台的背后,有来自于利益的阻力。条例中最受关注的内容,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工同酬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无疑都涉及到各类企业的切实利益。这些有着话语优势和资源优势的利益集团,难免会利用其影响力,制造出种种压力和阻力。
在某种程度上这样的难产,也折射出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议价能力。对于自己该拿多少钱、能拿多少钱,他们并没有多少话语权,而是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甚至,连本该拿到手的工资,也常常被拖欠。每年年末总会见诸报端的“农民工数工资”的新闻照片,无疑正是其窘境的现实写照。
虽然有工会的推动、有人大政协的调研,但能在多大程度上打捞起一线职工“沉没的声音”,仍存疑。而如果在《工资条例》的制定当中,一线职工仍然处于失声状态,只是企业、协会、大型国企和相关部门的利益博弈,即便出台了相关条例,仍然缺少劳动者一方的声音。
虽然《工资条例》的效用不明确,但这一条例无疑有着极强的意义。当前,无论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还是“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下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无论是垄断行业收入畸高,还是压低、克扣、拖欠工资等大量存在,这些分配不公的现象,都体现着“市场的失灵”,也都呼唤政府之手更为强劲的调控。《工资条例》备受关注,正是来自这方面的期待。
收入分配改革,属于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而《工资条例》的制定出台,涉及到一线劳动者的收入,是初次分配领域公平和公正的体现,也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重要且基础的一环。无论是“提低”、“扩中”还是“调高”,都需要这一制度化的规定来保驾护航。
《工资条例》难以出台,也正印证了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的重要和必然。这当中有劳方和资方的协调,无论是工资协商制度还是最低工资制度,都要在让劳动者满意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来自企业方面的阻力。也有政府和市场的协调:面对一个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政府使用制度杠杆调节其利润分配,肯定有难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工资条例》需要的不仅是某几个部门的强力推动,更是改革整体的突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涉及到财税体制改革、社保制度设计等多个层面,政策设计和重构利益格局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需要的是时间和智慧。
正如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创始人福特所言:“再没有比工资更重要的问题了。”即使是对当前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提高劳动者收入,同样是重要的问题。如果只是走低廉劳动力的“制造”之路,必定无法创造出高附加值,继而错失创新转型的发展机遇。这一决定着前行方向的改革,“躲不过、绕不开”,只有“坚定信心,砥砺勇气”,才能“不失时机地推进”,把握住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