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等,其他人员为普及对象。
同时,为了明确国防教育日的时间,便于国防教育活动的开展,条例规定,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国防教育办公室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条例就国防教育经费保障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违反条例规定,在国防教育活动中或者借用国防教育名义乱收费的,由价格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返还;拒不改正的,按非法收入的一倍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对国防教育基地申请条件、国防教育基地免费开放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