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进一步严格了保密任务和保密责任,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相应的,草案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五千元罚款。单位出现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