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2011年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考虑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能否发挥好调解的作用,将矛盾纠纷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这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解释说,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据了解,全国各级法院近年来把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民事审判的工作原则。很多基层法院已经把调解作为民事案件审判的前置程序,直接减少诉讼案件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先行调解如果得到立法确认,甚至可以考虑以此整合现有的立案调解和小额诉讼程序,由法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在调解不成时由法官作出裁判,形成调解与快速裁决的整合。
王胜明介绍,人民调解法中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在特别程序中专门增加一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修正案草案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范愉表示,“立法对人民调解协议采用了由当事人申请确认的制度设计,旨在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强调合意和自愿对于调解的核心价值和意义,也有利于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民诉法的修改,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制度化、细则化,明确调解协议确认的性质属于司法审查,经审查的调解协议产生强制执行力。”范愉说。
有关专家也在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重申了诉讼调解的原则。“调解以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为条件,所以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决不能强调硬调、以拖促调、以判压调。”
专家认为,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的调解,不仅调解协议难以自动履行,而且不利于妥善化解矛盾,反而会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的程序均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