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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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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11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作说明。

  2011年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以下简称香港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了香港终审法院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报告,认为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涉及对香港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的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香港终审法院依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是必要和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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