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批准我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李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干1999年5月5日在阿拉木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三方),遵循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根据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的规定,就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以下简称三国国界交界点)在阿尔泰山脉(南阿尔泰山脉)分水岭上,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988高地北偏东北约2.81公里,俄罗斯联邦境内3086高地西南约3.00公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3339高地南偏东南约2.90公里。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地理坐标为北纬49°06.9′,东经87°17 .2′;直角坐标为X= 5442595,Y=15520905,高程为3327。
坐标和高程分别采用1942年坐标系和波罗的海高程系。
第二条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用红色圆圈标绘在比例尺为1∶50000的地图上。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距离和高程以及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地理坐标、直用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虽取的。
第三条
从三国国界交界点起,国界线按有关国家之间的现行边界条约规定行。
第四条
由于三国国界交界点位于终年积雪的雪山上,难以通行,缔约三方商定在该点不设界标。
第五条
缔约三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在阿拉木图签署,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俄文和哈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代表 代表 代表
李辉 尼科技延科 纳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