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军机关中,现有台湾省籍同胞36000多人。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确定为122人。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分布情况确定的分配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选定工作应于2002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协商选举会议定于2003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一周。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充分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时要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时要注意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国庆、刘亦铭负责召集。
附: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位 台湾省籍同胞人数 参加协商会议代表数 (据2001年统计)
北京市 1500 6
天津市 891 4
河北省 720 3
山西省 120 1
内蒙古自治区 181 1
辽宁省 1480 6
吉林省 238 2
黑龙江省 364 2
上海市 1552 6
江苏省 1446 6
浙江省 1839 6
安徽省 691 3
福建省 13114 15
江西省 1489 6
山东省 368 2
河南省 580 3
湖北省 480 2
湖南省 597 3
广东省 3010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332 2
海南省 3224 9
重庆市 350 2
四川省 473 2
贵州省 175 1
云南省 412 2
西藏自治区 0 0
陕西省 309 2
甘肃省 131 1
青海省 61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38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68 1
中直机关 4
国家机关 6
解放军驻京单位 2
总计 36333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