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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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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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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批准于1999年6月17日经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2000年11月19日生效的《禁止和立即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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