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