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批准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2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