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改议定书》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二修改议定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